数字经济下,隐私保护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中重要考量因素
2020-08-24 09:09    来源:光明网    点击:

 

 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从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到跨界并购,以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简称“GAFA”)等为代表的科技巨头,多次陷入反垄断调查。数字经济时代,如何遏制“互联网垄断”?

  近年来,加强反垄断监管逐渐成为各国共识,不少国家在数字竞争领域动作不断,这背后或许也是一场数字经济竞争秩序话语权的争夺战。

  “在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竞争分析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步骤。”在近日业界一场数字经济治理论坛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说。

  在她看来,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有其特殊性。比如,在数字经济下,界定相关市场往往需要考虑平台两边的用户,即消费者、供货商的双边市场问题;而双边市场之下,还需要考虑两边用户之间是否存在直接交易关系。

  “涉及电商平台的竞争法案件,往往需要考虑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电商平台,并且根据平台两边用户的交易额大致测算出各个平台规模,即它们各自的市场份额等。”王晓晔说。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与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反垄断课题组日前发布了一份《科技反垄断浪潮观察报告》。报告研究员通过检索报道以及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报发现,2017年起至2020年8月“GAFA”在全球17个国家和地区遭遇84起反垄断调查及纠纷。从年份看,2019年四大科技巨头的压力最大,合计遭遇41起调查;从调查地区看,主要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大多都对“GAFA”发起过反垄断调查,其中,欧美在调查数量上遥遥领先其它国家。

  记者梳理发现,作为搜索巨头,谷歌主要被质疑操纵搜索结果来降低竞争对手的排序,以及存在滥用网络广告在线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苹果则主要因为“苹果税”和App Store规则屡屡被监管者“盯”上;对于社交巨头,监管机构的矛头主要指向其通过大肆收购来吞噬新兴竞争对手以及数据保护问题;亚马逊则因滥用第三方卖家数据,遭到监管质疑。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也在积极探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竞争政策。比如,今年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便新增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条款。其中,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能力等因素。

  事实上,修法并不是要脱离原有法律框架制定有关数字经济的专门规定,而是结合数字经济领域新型案件的适用问题做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韩伟认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反垄断问题最后落脚点不英爱是简单的罚款,还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寻求多种需求侧救济方式,包括披露、比选、转换、结果救济等。“尤其披露救济这一项,要求企业将先前未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置于公共领域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韩伟说。

  “互联网平台很多行为都是数据行为,从而会带来竞争、隐私、安全等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也认为,数字平台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但由于采集和使用用户数据信息不对称、“算法歧视”等都应该引起关注。“因此,要理性看待数字平台崛起的喜与忧,同时从宏观监管和规制角度思考如何构建新型监管体系。”

责编:杨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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